菏劳人仲案字〔2025〕第11号裁决公告(受送达人:山东希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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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东希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杰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菏劳人仲案字〔2025〕第11号),已审理终结,由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裁决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部分终局裁决,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非终局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0-5314087。

特此公告。


菏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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