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00004478300H/2023-11631 分  类: 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 年 11 月 16 日
标  题: 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服刑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 2023 年 11 月 16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服刑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300H/2023-11631
  • 分  类:政策措施
  • 发布机构: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标  题: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服刑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
  • 成文日期:2023 年 11 月 16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11 月 16 日
  • 内容概述: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服刑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

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服刑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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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服刑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

答: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不得领取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人员,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已领取待遇人员可按判刑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领取申请,自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其基础养老金按照服刑期满后待遇领取地最新标准执行。被裁定撤销缓刑、 假释继续服刑以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从裁定、决定作出之月起停止发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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