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00004478300H/2023-11626 | 分 类: | 政策措施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11 月 14 日 |
标 题: |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11 月 14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300H/2023-11626
- 分 类:政策措施
- 发布机构: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标 题: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 成文日期:2023 年 11 月 14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11 月 14 日
- 内容概述: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可以跨省转移保险关系。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自2023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缴费年龄段省内迁移户籍的,应在新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无需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由最后参保地(归集地)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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