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00004478300H/2023-11626 分  类: 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 年 11 月 14 日
标  题: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发布日期: 2023 年 11 月 14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300H/2023-11626
  • 分  类:政策措施
  • 发布机构: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标  题: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 成文日期:2023 年 11 月 14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11 月 14 日
  • 内容概述: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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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可以跨省转移保险关系。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自2023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缴费年龄段省内迁移户籍的,应在新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无需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由最后参保地(归集地)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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