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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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要把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岗位开发、人员上岗,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我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目标任务。

菏泽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23523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

第三条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

第二章开发管理机制

第四条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市、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定目标、定政策、定资金;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计划、细化政策、监督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政策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其中,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筹集及拨付,人社部门及农业农村、残疾人联合会、文化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事务委员会、水利、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做好岗位开发、组织上岗及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具体落实、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村(社区)做好日常管理使用、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等工作县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五条年度开发计划。全市根据省文件部署要求统一向各县(区)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在不低于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岗位规模有意向增加岗位规模的县区,在年度计划下达前与市人社部门沟通申请。

第六条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

第三章岗位开发设置

岗位开发类型。结合我实际,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事业、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人力资源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黄河流经县区可适当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安置对象

第十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可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允许县区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但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

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在此基础上可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安置范围。

第五章开发流程

第十二条岗位开发。县区根据年度开发计划,结合本县区实际,统筹考虑分配乡镇(街道)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数量。乡镇(街道)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协助村(社区)做好需求摸排,科学开发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岗位人数、岗位内容、补贴标准、工作时长等,同时建立岗位开发清单和人员需求清单。

第十三条发布公告。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岗位人数、岗位内容、补贴标准、工作时长、报名时间、报名材料等,公告时间不低于3天。

第十四条报名申请。村(社区)根据岗位开展情况,走访摸排本辖区有需求及符合条件的人员,精准推送岗位,并组织人员报名选岗,对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增设报名申请事前说明事项。

第十五条民主评议。村(社区)统筹考虑岗位开发情况、人员报名申请情况,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规定的前提下,确定拟安置人员。

第十六条乡镇初审。村(社区)将拟安置人员报乡镇(街道)审核,重点审核报名程序、报名材料、人员身份等,尤其要审核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乡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

对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报名且符合条件的,要经乡镇(街道)研究并报县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县级审批。乡镇(街道)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主要核定人员身份,其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由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农村低收入人口民政部门核定,农村残疾人残联核定。

第十八条人员公示。拟安置人员确定后,要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村(社区)、岗位名称、上岗人员、身份证号、人员类别、岗位内容、上岗时间、工作时长(每天/每月)、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九条协议签订。村(社区)组织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应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岗位名称、岗位人数、岗位内容、补贴标准、工作时长等内容。

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持经济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条岗前培训。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全员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坚持以岗位需要为导向,以能力培训为基础,主要包括通用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以线下集中授课为主,可以灵活使用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通用知识培训,培训总课时不低于15学时,每学时45分钟。

第二十一条组织上岗。培训结束后,村(社区)组织人员上岗,根据岗位职责安排工作;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补录上岗。

第二十二条系统录入。上岗一周内将人员信息、岗位信息精准无误录入人员管理系统,实行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

第六章岗位补贴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资金筹集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按月发放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发放,确保补贴发放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

二十四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资金筹集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按月发放。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人社财政部门协同做好人员上岗和补贴发放工作。

第七章岗位管理

二十五日常管理。公益性岗位管理关键在基层,主要在乡村,重点抓日常。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在岗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管理规定,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一)村(社区)参与辖区内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日常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在岗人员现实表现每季度进行民主评议,每年年底前结合平时考评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按程序报乡镇(街道)。

(二)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具体管理。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可由人社、财政、民政、残联、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组成联合督导组,不定期到村庄(社区)督导公益岗上岗履职、补贴发放等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走访机制,重点掌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工作、生活情况,着力解决群众所需所盼;及时将督促检查、走访情况按程序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县区人社部门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定期抽调专门人员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掌握岗位开发、安置、管理、补贴发放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消除风险隐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县区每季度上报督导检查情况报告;市级人社部门将适时适情进行抽查督导。

各部门在督导检查中,重点关注负面清单,严肃处理“吃空饷”“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宣传管理。开展公益性岗位宣传解读活动,实施“政策找人”专项行动,利用线上线下全媒体平台,采取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全市系统内构建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宣传工作格局,推进扩容提质政策宣传进村居、进家庭、进人心。同时,广泛挖掘先进典型,讲好公益性岗位故事,宣传推介公益性岗位品牌。

二十七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统筹,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强化思想认识、坚持专款专用、严守待遇底线、规范补贴发放、加强资金监管,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公益性岗位投诉举报核查机制,主动公开公布市、县、乡三级人社部门公益性岗位监督投诉电话。适时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对安置上岗、人员管理、补贴发放等重点环节进行绩效评估,同步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指标。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发生“吃空饷”“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问题并查实的,以及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每发生1起减0.5分。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职责任务,及时归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分级建立工作档案。

三十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三十一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菏泽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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